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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财经大学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5-03-02阅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江苏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审计对象是指:由学校任命、聘任的各单位和部门正职或者主持工作的副职、经济实体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学校认为有必要进行审计的有关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部门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四条 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组织人事部门的委托,列入审计工作计划,报请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由学校审计处组织实施。如需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由学校审计处办理委托事宜。校级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单位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中的业绩以及对存在问题应承担的责任,以促进和加强学校及所属单位的财经管理,作为主管部门考察和使用干部的依据,加强干部管理。
第二章   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
第六条 学校建立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由党委组织部、纪委办、监察处、财务处、人事处、审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定期由组织部召集,研究确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相关事项。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主要商定年度审计计划,提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具体意见,研究阶段性审计工作原则和工作重点;指导、检查、协调学校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通报、交流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督促检查审计工作的进展,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问题;监督检查审计结果落实处理等情况。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三章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校党委、校行政重要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二)预算执行情况和各项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
(三)所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四)重大经济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的效益效果情况;
(五)专项资金、基金和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任期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七)各项收入是否纳入财务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收费、乱集资或截留、挤占、挪用学校经费和其他经费问题;
(八)工程招标、物资设备采购招标、资产租赁承包等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
(九)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十)与所属部门或外单位签订的协议、合同等是否合法合规,执行结果如何,有无出现损害学校权益的问题;
(十一)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二)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三)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以近两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追溯至以前年度;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合理利用前期相关审计结论。
第四章   审计立项与实施
第十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每年年底前,由组织部或人事处向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建议,经校领导批准或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后,由审计处组织实施。
特殊情况下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可根据学校党委的要求,由组织部提出意见,报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批准,由审计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
(一)中层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党委组织部委托审计处审计,并出具审计委托书;中层以下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归属关系由人事处或有关主管部门委托审计处审计,并出具审计委托书。
(二)委托书的内容应包括:
1.被审计领导干部姓名及简要情况;
2.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名称及简要情况;
3.审计期间(起讫时间点);
4.审计范围;
5.审计重点或应当关注的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
(一)开展审前调查;
(二)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三)送达审计通知书;
(四)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五)起草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的意见;
(六)出具审计报告等文书。
第十三条 审计处依据审计工作计划及相关委托手续立项后,应及时组建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于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提供“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提纲。
独立核算单位的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可以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实施审计,具体的委托事宜由审计处负责,并对审计结果进行核实。审计费用由被审计干部所在单位承担。特殊情况可由审计处组织实施审计。
第十四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应按照审计组的要求,及时、完整、如实地提供相关审计资料;被审计领导干部应根据本人的岗位职责及审计组的要求,全面、如实地对任期内履行相关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书面总结,并及时送交审计组。
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承诺,并在承诺书上签字(盖章)。
第十五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后,应及时拟定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审计评价、存在问题、责任界定、处理意见和审计建议等。
第十六条 审计报告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在规定时间内收到书面意见后,应进一步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的修改;审计处在审定审计报告前,应先征询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意见。
 
第五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遵循“依法评价、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 审计处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所在单位、部门管理的总体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学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将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恰当运用,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在对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中,要将干部的审计情况列入责任考核的内容。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存在的问题,学校可作出相应处理;涉嫌违法、违纪问题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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