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财经大学审计处
政策法规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南京财经大学内部审计人员职业行为规范(试行)

发布时间:2015-03-02阅读量:

 

第一条 学校审计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审计法》及《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定的其他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职业行为规范,是指学校审计人员从事审计工作应当遵守的职业行为规范。
第三条 学校审计人员应当遵守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声誉的活动。
    第四条 学校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做到独立、客观、正直和勤勉,不应有下列行为:
(一)歪曲事实;
(二)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
(三)进行缺少证据支持的判断;
(四)做误导性的或者含糊的陈述。
 第五条   学校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公正、合理地做出审计职业判断,不得从被审计单位获得任何可能有损职业判断的利益,保持廉洁自律。不应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屈从于外部压力,违反原则;
(二)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钱物;
(三)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因私或因公费用,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任何与审计无关的要求等。
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遵循保密性原则,按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资料,非因有效授权、法律规定或其他合法事由不得披露。
(一)审计人员不得利用其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获取的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以有悖于法律法规、组织规定及职业道德的方式使用信息;
(二)保密工作范围:涉及学校财经方面的重要统计数据和报告;正在审计中的审计事项、审计结果及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调查报告或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的重要财务数据和商业秘密;群众的检举、揭发、举报材料及举报人的姓名、地址等;未审结或未公布的违法违纪案件的有关情况和结论等;
(三)外单位或外部人员若需查阅或索取有关审计资料,必须经主管校领导和审计处处长批准。凡涉及保密事项,应婉言谢绝,不予答复。
第七条 学校审计人员应当通过后续教育和职业实践等途径,了解、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技术方法和审计实务的发展变化,保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报告中应客观地披露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项。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和沟通技能,妥善处理好与学校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关系。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规范要求的,审计处应当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和人事部门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南京财经大学审计处
201412月28日
政策法规


快速链接学校首页 |

CopyRight © 南京财经大学审计处 版权所有  网址:http://shenji.nufe.edu.cn/

通信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仙林大学城文苑路3号,邮政编码:210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