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财经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加强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的《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学校内部审计》(中内协发〔2009〕19号)和《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省人民政府第88号令)、《江苏省省属高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苏教审〔201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学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以财政拨款、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工程和修缮工程项目,包括各学院、部门用自有资金实施的小型修缮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建设工程项目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进行的确认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改善工程管理,促进学校建设工程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 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一)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二)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审计评价相结合;
(三)控制工程造价与促进工程管理相结合;
(四)加强与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机构的协调与沟通。
第六条 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应严格遵循审计程序,执行审计纪律,做到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七条 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内容包括对工程项目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审查、确认和评价。
第八条 投资立项阶段审计。通过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论证过程,审查与评价拟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规避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为校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投资立项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可行性研究前期工作的审查与评价,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真实性的审查与评价,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完整性的审查与评价等。
第九条 勘察设计阶段审计。审查和评价勘察、设计阶段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提高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勘察设计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工程勘察的审查与评价,工程设计的审查与评价。
第十条 施工准备阶段审计。审查与评价工程项目建设前期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促进规范征地拆迁、工程发包和合同管理,促进各环节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施工准备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征地、拆迁等审查与评价,施工、监理、主要材料和设备招投标的审查与评价,合同的审查与评价等。
第十一条 施工阶段审计。审查和评价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促进和规范施工过程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施工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主要隐蔽工程勘验的审查与评价,主要材料及设备规格、价格的审查与评价,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审查与评价,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的审查与评价,索赔费用的审查与评价等。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阶段审计。审查和评价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履行、工程结算和工程项目决算等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保证工程项目结算和决算的真实、完整、准确,防止虚列工程、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等行为发生,监督合同有效执行,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竣工验收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工程结算的审查与评价,
合同履行、变更和终止的审查与评价,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与评价等。
第十三条 学校审计处应根据各阶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时与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监理机构等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出具审计意见书,提出加强和改进管理的建议。
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结束时,应对工程投资概算执行、造价控制、项目效益、工期目标实现、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分析产生偏差的原因,找出薄弱环节,提出加强和改进管理的建议意见,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四条 学校审计处是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应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规模、重要性、成本效益要求以及审计能力的可行性确定自行实施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学校审计处的主要职责为:
一、参与建设工程项目论证和立项审查、招投标、议标、竞争性谈判及合同审核工作。
二、参与建设工程项目变更签证、工程进度款支付审核、隐蔽工程验收、主要材料价格审查等工作。
三、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四、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核工作。
五、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工作。
六、负责社会中介机构的委托、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 由学校审计处自行组织实施的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应当配备必要的工程、经济等专业人员,所需经费按工程核减额的3%提取,统筹用于审计业务开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学校审计处应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以及建设工程项目特点,采用直接委托或招标的形式确定委托单位和委托费用,委托费用列入工程建设成本。
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加强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经济责任制,明确建设工程项目主管人员及现场管理人员职责,认真做好建设工程项目各阶段相关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为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提供必要的依据,积极配合审计人员工作,协调解决审计争议。
第十七条 学校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的4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审计处提交经监理单位和工程项目负责人初审的相关审计资料,包括:
1、 工程项目申报、立项、审批文件和工程项目概算及调整
2、 工程项目招投标文件
3、 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4、 施工图、竣工图
5、 工程项目变更签证、技术核定单、隐蔽工程验收签证
6、 工程量计算书
7、 工程预算书、工程结算书
8、 分包工程和甲供材清单
9、 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10、审计处要求提供的其他审计资料
第十八条 学校审计处应在45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资料进行审计。对审计过程中存在的审计争议,应组织学校审计处、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等部门进行协调,达成共识,形成会议纪要,作为审计依据。不能形成一致的,可提交基建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或请政府有关工程造价仲裁机构裁定。审计结果经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确认后出具审计报告,作为费用结算和财务决算的依据。
第十九条 投资累计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工程与维修项目必须经学校审计处开展工程结算审计;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工程项目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未进行工程结算审计的,不得办理工程费用结算和财务决算手续。
第二十条 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应实施质量控制。单项工程投资小于100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学校组织结算审计后付款。学校可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实施全过程审计或对部分阶段或环节进行审计。
第廿一条 单项工程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对建设工程项目各阶段开展全过程审计。学校审计处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并加强对委托中介机构的监督与管理。
第廿二条 单项工程实际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学校审计处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工程结算初审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厅申请复审并报送相关审计资料。复审项目必须留足工程尾款,工程尾款一般为工程结算初审金额的15%,同时要扣回工程预付款、甲供材料款等。同时学校应预留30%的初审费用作为审计质量保证金,待复审结束后符合支付条件的,再予以支付。复审环节条款应分别列入学校与施工单位、社会中介机构签定的合同中。
第廿三条 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应按下列规定支付审计费用:
(一)单项工程核减率超过10%的,其审计费用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并由建设单位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除或由施工单位直接缴纳(下同);
(二)单项工程核减率在8%—10%(含10%)之间的,其审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20%,施工单位承担80%;
(三)单项工程核减率在5%—8%(含8%)之间的,其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20%,建设单位承担80%;
(四)单项工程核减率在5%及其以下的,其审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核减率按审计最终核定额与施工单位申报的决算额之间的差额计算。审计费用计算以及支付条款应列入学校与施工单位签定的有关合同中。
第廿四条 学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工程结算初审的建设工程项目,报经省教育厅复审后,单项工程核减率在3%以上(含3%)的,学校应扣除该初审中介机构审计质量保证金。
第廿五条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结束后,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结算审计报告(按规定复审的项目,以复审报告为准)及时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学校审计处应及时组织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廿六条 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由国家审计机关组织审计的,按国家审计机关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审计责任
第廿七条 学校审计处应通过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发现建设工程项目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决定或整改建议,负责检查整改的落实情况,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及项目建设各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反馈至审计处。
第廿八条 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及项目建设各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结果有异议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审计处提出复审。对不顾事实依据,拒不履行签章程序的,审计处将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出具审计决定并在审计决定中做出相应说明。
第廿九条 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及项目建设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学校审计处开展审计工作,并按要求及时提供审计所需要的相关资料。相应的审计程序、操作流程和审计管理权限由学校另作规定。对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拒绝、拖延提供审计资料及其他材料、拒绝执行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阻扰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学校审计处将报请学校党委、行政及主管领导对其主要负责人问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审计处对在审计过程中查出违反财经纪律或损害学校利益行为的,应向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及主管领导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卅条 审计人员应忠于职守、依法审计,取得显著成绩的,应当予以表扬和奖励;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提请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卅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卅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