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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6-06-28阅读量:

 

关于印发江苏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是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的重要内容,对于充分发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社会事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公益服务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继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在其他事业单位全面实施绩效工资,是我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精神,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又一重大举措。
    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涉及这些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政策性强,责任重大。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深刻领会文件精神,切实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纪律意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里的政策规定执行,保证实施工作扎实平稳推进。要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关系,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对重大情况和重大问题,要有针对性的做好工作,加强舆情引导,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附件:江苏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
 
 
江苏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我省已于2009年、2010年分别实施了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按照国家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稳慎推进的原则,现对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其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101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国家统一规定津贴补贴政策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清理核查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由同级纪检、监察、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和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其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核定
    (一)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绩效工资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在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水平、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以及已实施绩效工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的基础上,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合理确定当地绩效工资水平。
    按照合理调控事业单位收入差距的需要,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设立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调控线,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的当地绩效工资水平为基准线,分别设置控高线和托低线。根据单位性质和经费来源渠道分别对收入明显偏高的单位实施有效调控,并保障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上不低于托低线,把收入差距逐步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所属其他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单位主管部门核定所属其他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
    单位主管部门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可结合单位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等综合因素,在本地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调控线范围内适当调控。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国家战略发展需要重点支持的其他事业单位,可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较差的其他事业单位,应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主管部门核定的所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在下达前须报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其中,对于单位绩效工资平均水平超出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的基准线的,须由单位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
    (三)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报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
    四、绩效工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原则上占本地区绩效工资总量的60%。具体发放办法和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同一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同类人员实行统一发放标准的原则确定,一般按月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具体发放办法和标准由其他事业单位在考核的基础上自主确定。
    (二)基础性绩效工资一般设立岗位津贴、生活补贴两项。
    岗位津贴的具体发放办法和标准根据工作人员的岗位、工作年限等因素适当拉开差距合理确定。
    生活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等情况确定。生活补贴原则上按照同一地区同一标准发放。
    基础性绩效工资由单位按照本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的具体标准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
    (三)其他事业单位在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扣除本单位已发放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具体分配办法。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具体发放项目可由单位结合自身特点设立。具体发放由单位根据考核制度和考核结果,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进行。
    其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其他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各单位在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具体分配办法时,要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其他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
    其他事业单位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
    (四)其他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制定的统一标准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由单位主管部门制定实施办法报经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主要领导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实际发放水平,由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对主要领导年度考核结果,在该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统筹考虑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
    单位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关系。
    (五)鼓励事业单位进一步搞活内部收入分配。对自有经费充足,内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制度完善的事业单位,除基本工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外,在不增加财政负担的前提下,可以自主确定绩效工资的构成及分配办法,实行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实行绩效工资总量管理的事业单位,其绩效工资总量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
    五、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国家认可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发放的标准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一律停止执行。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其他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三)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其他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含事改企单位改制前离退休人员)发放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的补贴水平按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审计厅《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苏纪发〔20091号)规定执行;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离退休人员的补贴也要在清理规范现有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发放,不再另外发放其他津贴补贴。
    (四)实施绩效工资后,其他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严肃处理。
    六、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原则上按单位类型不同,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由事业单位自筹负担的经费,其经费来源渠道和支出办法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对少数经费来源困难、收入水平低于最低调控线的财政拨款单位,经审核后同级财政给予分类补助。省辖市要加大对所辖区财政的支持力度。省级财政对经济薄弱地区予以适当补助。
    (二)规范其他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非税收入,应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三)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不得发放现金和折合实物。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七、组织实施
    (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本规定制定本级行政区域内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办法。其中,各省辖市的实施办法报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各县(市、区)的实施办法报所在省辖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并由省辖市报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二)各有关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政策研究,明确经费渠道,落实资金发放,加强资金监管;其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单位的各项工作指导,落实自筹经费,并切实做好本系统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和队伍稳定工作。要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其他事业单位严格执行绩效工资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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