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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新准则之 “新”在哪?

发布时间:2021-09-07阅读量:

202131日起施行的 《第2205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 ——经济责任审计》 (简称  新准则)共841条,与中国内部审计协会201631日发布的 《第 2205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经济责任审计》 相比,增加了15条、修改17条,增修率达80%。现对新准则增加和修改之处加以分析。

    一是突出加强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直接领导。增修后的新准则,突出加强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直接领导,使内部审计机构成为党的监督利器是新准则的第一亮点。第一条明确把“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的首要目的。第二条强调把“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作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一部分。第九条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将原准则第六条“报请主管领导批准”,改为“报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三十二条审计报告报送将原准则第二十条“将审计报告报送主管领导”,改为“将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报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第三十四条“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时”,将原准则第二十二条“应当将线索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处”改为“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强调“党组织”的作用,“主管领导”不能替代“党组织”。同时明确了党内法规是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根据。第一条提出“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准则。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审计评价依据增加了“党内法规”。第五条把原第四条准则范围“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所从事的经济责任审计活动”,改为“适用于党政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所从事的经济责任审计活动”。

二是建立各部门信息共享、操作联动的监督体系。第十一条规定“各单位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组织协调机制,成立相应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协调机构,负责研究制定本单位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第十二条规定“协调机构一般由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及其他相关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组成。协调机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内部审计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担任”。明确提出了经济责任审计要建立“协调机构”、协调机构的组成和内部审计机构在协调机构中的主导作用。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都用了“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推动”这句话作为开头,强调内部审计机构责任的同时,也突出了内部审计机构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重要位置。

三是明确两责认定。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对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直接责任除了“直接违反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和“授意、指使、强令”的, 还包括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扩大了责任边界, 防范暗箱操作。领导责任则明确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损失浪费损害等后果的要承担责任。“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或“疏于监管的”也要承担责任。第二十五条主张容纠并举,充分践行了“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在有责必究的同时,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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