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校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作用,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校,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邀监察审计员,是指根据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工作的需要,从我校在职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中聘请的兼职监察审计人员。
第二章
条件和职责
第三条
特邀监察审计员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较丰富的工作经验,能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清正廉洁,秉公办事。
(三)善于团结同志,能积极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工作务实,作风正派,在本党派组织和本单位有较好的群众基础,以及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代表性。
(四)关心学校发展,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法律知识和与监察审计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较强的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能力,乐于为学校监察审计工作做贡献。
第四条
特邀监察审计员的主要职责
(一)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事业心,利用自己特殊的身份和优势,发挥参谋咨询、民主监督和桥梁纽带作用,有效拓宽监督渠道。
(二)及时将群众对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反映到学校有关方面,为其决策提供依据。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或及时报告监察审计处。
(三)根据工作需要,受邀参与学校组织的专项检查、调研和监督工作。
(四)参与与行政监察审计有关的法规、政策的学习和制定相关制度的讨论。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特邀监察审计员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获取履行监察审计职责所必需的书刊及学习资料。
(二)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
(三)了解所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和申诉的办理情况。
(四)参加监察审计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
第六条
特邀监察审计员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学习纪检监察审计业务知识,提高行政监察审计工作能力。
(二)坚持原则,依法办事,积极维护国家及学校利益,勇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三)服从工作安排,认真完成参与的监察审计工作任务。
(四)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章
聘任和管理
第七条
特邀监察审计员的聘任
(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特邀监察审计员,由党委统战部提出初步人选。党委统战部会同监察审计处在征求初步人选所在单位党总支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推荐人选,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聘任。
(二)聘任特邀监察审计员,由学校发文公布,并向其颁发聘书。
(三)特邀监察审计员的每届聘任期限为三年。聘任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同意后可以续聘,但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八条
特邀监察审计员的组织管理
(一)监察审计处、党委统战部应组织特邀监察审计员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参加监察审计业务知识的学习及培训。
(二)监察审计处、党委统战部应定期或不定期走访特邀监察审计员、召开特邀监察审计员座谈会,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及时了解他们对监察审计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做好联络和服务工作。
(三)监察审计处要建立与党委统战部、特邀监察审计员所在单位党总支或所属民主党派组织的联系制度,及时通报特邀监察审计员的工作情况,取得他们对特邀监察审计员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四)对忠于职守、成绩突出、勇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的特邀监察审计员,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
(五)对违反监察审计纪律、情节严重的特邀监察审计员,一经查实,予以解聘。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南京财经大学
二○一○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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