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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05-10阅读量:

 

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苏财规〔2010〕3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第63号令)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0]1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工程实施期(2010-2015年)内,专项资金每年由省财政安排,由省财政厅、教育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分期规划、按年实施,多元投入、集成联动,绩效考评、全程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能

 

    第四条 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管理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管理协调小组)负责审议专项资金安排方案,协调解决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省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承担日常工作。

    第五条 省教育厅是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与省财政厅共同拟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研究提出项目评审论证标准;

    (二)统一受理高校申报的项目申报书;

    (三)牵头组织项目评审、论证工作;

    (四)会同省财政厅编制年度工作计划,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

    (五)与省财政厅共同批复并下达专项资金预算;

    (六)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包括批复下达项目任务书,实施项目中期检查、绩效评价和项目验收等具体工作;

    (七)办理管理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省财政厅是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与省教育厅共同拟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研究提出项目评审论证标准;

    (二)根据专项资金实施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安排专项资金;

    (三)与省教育厅共同批复下达项目任务书及专项资金预算;

    (四)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核拨专项资金;

    (五)与省教育厅共同组织项目绩效评价;

    (六)负责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资金使用实行全过程监管。

    第七条 项目高校是专项资金的组织实施者,设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由高校法定代表人任组长,负责高校内部的制度建设、组织协调、项目申报和监督执行等工作。

    第八条 项目高校内部项目承担单位是专项资金的具体实施者。项目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的编制和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负责。项目经费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并接受项目高校职能部门监管。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范围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江苏高校优势学科的优质资源建设、创新团队建设、人才培养及科研创新等方面。其中:优质资源建设指优势学科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条件建设与制度环境建设;创新团队建设指高水平学科领军人才、方向带头人队伍建设与团队建设;人才培养指通过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尤其是研究生培养质量;科研创新指学术研究、应用研究及成果转化等方面。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部省属高校国家一级重点学科及全国一级学科评估中位于前列的学科;

    (二)与我省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及新医药、环境保护、软件和服务外包、物联网以及沿海开发、现代农业、文化产业等密切相关,学科实力、水平和影响与支持范围(一)相当的新兴学科与交叉学科。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科,优先立项:

    (一)符合申报条件且同时为我省国家一级重点学科及培育建设点的学科,或在全国具有明显优势、在国际相关领域具有较强特色的学科,或具有部省以上人才培养、科研基地的学科;

    (二)与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密切相关的学科;

    (三)与相关行业、地方、企事业单位开展紧密型契约合作共建、获得实质性支持的学科;

    (四)建设目标明确、思路清晰、措施得力、机制创新、特色鲜明、具有较好成长性的学科。

 

第四章 项目申报评审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竞争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批准的项目申报评审制度。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分两期实施,第一期为2010年至2013年,第二期为2013年至2015年。按照“分期立项、分类资助、强力推进、持续支持”的原则推进工程建设。高校根据分期项目实施办法,按要求编制项目申报书,统一向省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申报。

   第十四条 省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优势学科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及其分期项目实施办法的规定,组织高层专家进行评审、论证。高层专家对项目的建设基础、建设目标与预期标志性成果、建设措施等进行评审、论证,并提出明确的意见。

    第十五条 根据高层专家评审结果,省管理协调小组组织综合评审,在此基础上决定拟立项项目,并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教育厅、财政厅行文立项,批复下达项目任务书。

 

第五章 项目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七条 项目收入预算包括省财政专项资金、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学校自筹资金以及其他渠道资金。

    第十八条 鼓励和引导项目高校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项目建设。

    (一)将优势学科建设与部省共建部属高校、落实共建项目紧密结合,参照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联动投入支持地方高校的机制,支持部属高校立项建设优势学科。“985”高校的立项优势学科建设经费,由省财政优势学科建设专项经费、“985”工程建设省配套经费和主管部门“985”工程建设经费各按1/3的比例予以支持。部省共建部属高校的立项优势学科即作为共建项目,建设经费由省财政优势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和主管部门共建经费分别按2/3和1/3的比例予以支持。未实行部省共建部属高校的立项优势学科建设经费,由省财政优势学科建设专项经费支持1/3,其余由学校自筹配套并积极争取主管部门的相应经费支持。

    (二)省属高校立项优势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由省财政优势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安排,并由学校自筹和争取其他方面的资金支持。

    (三)立项项目要积极争取相关行业、地方、企事业单位共建经费或其他方式的支持经费。

    第十九条 项目支出预算包括优势学科建设的优质资源建设、创新团队建设、人才培养及科研创新等所必需的各项支出。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维修、维护及运行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专用仪器设备维修、维护发生的费用,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三)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四)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高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及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图书购置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包括客座人员、在校研究生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项目学校聘用的参与重大专项研究任务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在聘用期内所需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以在劳务费中列支;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外聘专家的咨询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实施或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见下表:


咨询专家

咨询方式

标准

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会议咨询

800-1000(元/人·天)(第1、2天)

400-500(元/人·天)(第3天以后)

通讯咨询

60-100(元/人·个项目)

其他人员

会议咨询

300-500(元/人·天)(第1、2天)

200-300(元/人·天)(第3天以后)

通讯咨询

40-80(元/人·个项目)

 

 

 

 

 

    (十一)人才培养引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人才培养和引进方面的支出,包括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一次性安家费等。第二十条项目高校按照批复的项目任务书及项目预算,围绕项目绩效目标,编制项目分年预算(表式见附件1),于每年1月底前将当年项目预算报省教育厅、财政厅。省教育厅、财政厅对项目高校报送的分年项目预算进行评审,于3月底前下达分年项目预算。

    第二十一条 项目预算是项目高校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须纳入项目高校年度财政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第二十二条 项目预算一经核定,必须严格依预算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各子项可以在不超过10%(含)的幅度内调整;超过10%的,应按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根据审核后的分年项目预算下达当年省财政专项资金指标。以后各年省财政专项资金指标根据当年项目预算情况,以及以前年度专项资金检查、绩效考核等情况下达。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省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省教育厅、财政厅加强对专项资金支付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审核监管。

    (一)项目高校须于每月15日前将下月专项资金支付申请明细表(表式见附件2)报送省教育厅,经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核后,于每月20日前将审核意见反馈项目高校。项目高校根据反馈的审核意见在预算执行系统中提交用款支付申请,由省财政厅审核下达、办理支付。

    (二)项目高校须于每月10日前向省教育厅报送上月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表(表式见附件3),省教育厅、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汇总表及省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统计表对项目高校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情况进行必要抽查。

    (三)省财政厅、教育厅及项目高校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以下项目资金支付:

    1.不符合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的支出;

    2.审批手续不全的支出;

    3.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4.不符合项目支出预算的支出;

    5.原始凭证不合法或不真实的支出;

    6.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或提高开支标准的支出。

    中央部委属高校专项资金支付参照省属高校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大型仪器设备采购符合《江苏省省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苏财教[2005]86号)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高校应按本办法和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制定具体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强化预算约束,严格按照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及本办法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办理支出,并建立健全各种费用开支的原始资料登记和材料消耗、统计盘点制度,做好预算与财务管理的各项基础性工作。

    第二十七条 项目资金实行专账核算。项目高校要分项目对资金收支情况进行明细核算。项目高校须于每年7月15日和1月15日前分别将专项资金(包括其他渠道资金)中期决算表及年度决算表(表式见附件4)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年度结存资金,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项目结束或项目因故终止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形成的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提高利用效率。

 

第七章 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对专项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制订科学合理、切实可行、可测量的项目立项评审、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加强项目过程管理,提高项目实施的科学性、导向性、实效性。省财政厅、教育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考评。

    第三十一条 检查和考评结果作为拨付专项资金、安排当期奖励经费和下一期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对绩效显著、贡献突出的予以奖励;对意义重大、发展前景好、按规律需要长期支持的,予以持续重点支持;对建设措施不力、成效较差的,减小支持力度,或不再作为重点支持项目;对立项条件基础丧失的项目及时调整或终止。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坚持科学公正、规范管理、严格程序。省教育厅和财政厅对项目实施全程监管,省审计厅对项目经费进行重点审计。

    第三十三条 省教育厅、财政厅建立专项资金管理信息库,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将项目预算安排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高校承诺的配套措施等内容纳入信息库进行管理,对非保密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 项目高校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项目高校自筹资金以及地方政府、关联行业、企事业单位安排的其他渠道资金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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